2011年6月24日星期五

性骚扰的共犯结构

文/杨洁


1970年以前,“性骚扰”一词还未出现,当女性(受害者不限性别与性取向,但大部分受害者仍然以女性为主)面对言语与非言语的侵犯逾矩的行为感到不适、害怕、恶心的时候,要描述自身的遭遇或者找人协助,经常面对无法言说的窘境。“性骚扰”的定义,其意义在于要社会去正视“此权力不平等关系里一方罔顾另一方的意愿所进行的有关性的言语与行为”不仅是侵害身体自主权的违反法律与正义之事,更是一种父权机制下严重的性别歧视表现;避免像过去将之视为“芝麻小事”,抑或者“不可外扬的羞耻”。
        
最近,陆庭谕针对性骚扰风波发表简短的声明,令人感到困惑的是其发表的内容。第一,陆庭谕虽然马上表示道歉姿态,然而没承认“性骚扰”行为,其道歉针对的是假设性情景,意指“如果”曾造成女性在肢体与言语的冒犯示意抱歉。相对女性当事者所申述直接明说的“性骚扰”,陆庭谕回避了。

第二,针对主动请辞其所担任的团体职位,百思不解的是这个动作与回应多位女性当事者的申诉有何直接关系?请辞的直接理由与利害关系是维护团体的名誉,而非面对女性当事者所承受的困扰与痛苦。如果可以接受与女性当事者利益无关的“请辞”作为原谅的代价,不仅有息事宁人之嫌,更彰显华社对于女性尊重低于团体利益的父权思维。

共犯结构下的委屈求全

性骚扰风波的女性当事者不仅一位,为何当初这些女性都不“现身”,反而令此事件再次发生?《北国性骚扰》(North Country)这部真人真事的电影,刻画出女性处于“男流”思维的环境中,面对性骚扰往往是轻易选择忍气吞声、委曲求全。另外,电影中的共犯结构(包括受害者的上司、家人、友人夥伴、也同样受性骚扰的女性朋友)导致受害者无法站出来指证。当女性将自身经历告知旁人,旁人却因为男方的优势身份地位奉劝/阻止女性追究,导致女性不仅得不到支援而陷入孤立,更直接影响女性对自身认同与社会观感产生负面/阴影的结果。

为什么一个“公众人物”的形象利益大于一位非掌权者的普通人利益?除了允许特权存在,即是社会依旧充满“女性利益可以轻易被牺牲”的性别歧视观念。如果性骚扰不断发生,最大共犯的对象往往并非选择不现身的当事人,而是左右影响当事人最好别现身的外在因素,包括社会机制不友善、旁人的犬儒心态。除了当事人的挺身而出,反观是旁人的沉默与息事宁人态度更应该被深刻地反省与批判。

性骚扰的发生经常是两照处于不平等的社会权力位置,当面对身份地位位阶较高者的性骚扰,受害一方因担心自身的利益会受到伤害(例如:保不住饭碗)、没有申诉的资源(例如:律师费用)、羞耻感(例如:家丑不可外扬)、旁人的息事宁人(例如:还怕麻烦上门)……只能孤立面对受伤害的阴影。

性骚扰关键不在动机,而在感受

女性面对性骚扰的另一困惑是往往无法判断那行为/言语是否属于“性骚扰”。“对方可能是无心的”、“对方作风可能比较洋派”、“对方可能只是示好”……这些说辞会从旁人口中道出,导致女性对自己的不适、恶心感受产生怀疑。

另外,性骚扰受害者自身也会不断否定与怀疑对方的言语行为是否逾矩,为对方的动机设想任何“解套”的借口,就是要漠视自身的感受、不愿相信性骚扰发生在自己身上的逃避心态。性骚扰加害者更经常以“动机出自友善或无心”作为搪塞的托辞,有时更进一步责怪受害者“神经质”、无中生有或者会错意。

无论是受害者的逃避心态或者加害者自我解套,其结果之所以成立是因为社会看待性骚扰的关键在于加害者的动机,而非受害者的感受。也因为大部分性骚扰受害者为女性,女性的感受在以男人为主要掌权者的社会里更加“理所当然”地被漠视与歪曲,女性的“主体性”不被认真对待与尊重。

如果一个社会将团体利益视为比个人基本权利与尊严更加重要,只是助长“强凌弱”的集体暴力。如果一个社会面对性骚扰只看见加害者动机而无视受害者感受,“性别平等”只是虚幻的谎言。

本文原刊于《光华日报》,2008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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