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8日星期三

同性恋何以是“问题"?

文/傅向红


青少年的生活跟成人一样,有欢乐也有禁忌。上周六《东方日报》在A19版报导的青少年,显然触犯了某些社会“禁忌",才会引起老师、精神科医师和记者们哗然。然而,如果那位老师在闯进厕所那一刻,发现正在互摸身体的两位同学是一男一女,我想社会尽管会哗然,但不一定会把那两位触犯“禁忌"的同学视为精神有问题,可能顶多被视为血气方刚或无知而已。

撇开青少年的可为与不可为不谈,为什么同性恋会被视为是“问题"而异性恋则不然?同性恋之所以成为“问题",其所依据的理由为何?这些理由有何预设或前提?任何立场如果缺乏认识自身的前提,恐怕都将沦为独断或偏见。同性恋“问题"亦如是。

一般而言,我们的社会把同性恋视为“问题"的理由如下:(1)同性恋是不正常的、悖反了常理(此理包含自然法则、宗教法则和文化习俗);(2)同性恋无法生育(3)同性恋者是童年时期受异性伤害、缺乏异性爱所导致的;(4)同性恋很可怜,都只能活在黑暗的角落。

第二和第三项是最常见的论点,它们可以说是第一项理据的延伸或“经验"辩论,但第一项理据远比后两者较为抽象复杂,并且含盖了“先验"层面的辩论。为了方便讨论,须先从“经验"层面谈起,也就是第二和第三项理由谈起。

第二项反对同性恋的理由,其前提假设是“繁衍后代是人的目的"。按照这个假设,任何因为生理因素导致无法怀孕者(如:精子数不足、子宫畸形、切除卵巢者……)的性行为,都违反了生殖的目的。依此前提而反对同性恋者,顶多只能把同性恋视为与无法怀孕者同样具有“生理缺陷",而无法推断同性恋有道德瑕疵或品性低劣。至于“繁衍后代是人的目的"、“生殖是性行为唯一的、正常的目的"这个前提或命题,其合理性仍然有待论证。

第三项反对同性恋的理由,诉诸所谓的心理学,解释同性恋心理的形成过程,将之归为童年曾经遭受心理伤害或缺乏异性爱所导致。这个说法本身充其量只能说明同性恋心理可能的形成过程,但是完全无法说明异性恋与同性恋有优劣之分,也无法推断出异性恋是唯一、正常的选择。

以上两项理由的分析显示,“违反生殖目的"和“缺乏异性爱"说法有所不足,到最后必然诉诸第一项理由来反对同性恋,也就是回归到“何谓正常"、“同性恋是不是变态"、“异性恋是不是正常"等与常理相关的命题上。

所谓的常理,包含了自然法则、文化习俗和宗教法则三个层面。自然法则和文化习俗属于“经验"层面的论题;宗教法则超越经验可理解的范围,属于“先验"的或“形上学"的论题(例如上帝)。

主张同性恋回归自然者宣称,自然界中雌雄交配是自然现象,因此同性性交违反了自然,也就是违反了常理。这个试图从自然界的经验观察说明何谓“自然"或“正常"者,首先必然面临多元性的困境:有不少爬虫类只有雌性没有雄性,它们是透过雌雌性交完成交配与繁殖。

另外一种经验法则,则宣称同性恋违反了某些文化习俗(例如违反一夫一妻的习俗)。这个宣称必须要能够证明一夫一妻的关系是唯一正常的,才能够说明同性恋违反习俗就是违反常理。然而,从家庭和性别的历史来看,一夫一妻不过是某个历史阶段的产物,而不是唯一不变的常态,同性恋就曾经流行于苏格拉底的希腊时代;从横断面来看,一夫一妻并非唯一的文化习俗,有许多文化一夫多妻和多夫多妻才是常态。

最后一种常理的根据来自上帝。据说同性恋违反了上帝的旨意,也就是违反了常理,但是上帝却又是超越经验所能理解的,哪有谁能宣称自己了解的上帝就是上帝?诉诸先验论者,首先必须承认,人的经验无法超越或取代上帝,上帝的旨意必然透过人的诠释。举个简单的例子,不管是反对同性恋的教会,还是支持同性恋的教会,他们均宣称自己了解上帝的旨意,并且根据同一本圣经的经文来反对或支持同性恋,但是他们都不能证明自己的上帝才是上帝。

因此,诉诸常理、生殖目的论、心理形成过程和上帝旨意之反对同性恋者,如果无法论证“正常"何以为“正常",将落入套套逻辑式(tautaulogy)论证的窘境:同性恋之所以不正常是因为同性恋不正常。诉诸第一个理由来反对同性恋者,经常建议同性恋需要接受矫正和治疗,但如果他们根本无法证明何谓“常理”或“正常”,那么矫正或治疗的目的将失去任何参照点。

最后,认为同性恋很可怜,都只能躲在黑暗里,因此而反对同性恋者,他们充其量指出了同性恋者生活的痛苦,但是恐怕无法代替、强制或剥夺同性恋者选择生活。同时他们也无视同性恋的边缘处境,其实是社会的偏见、污名和标签所造成,该致力改造的是社会,而不是同性恋本身。

任何书写同性恋的文字和评论,如果没有深入了解各种认识同性恋的前提,都将流于偏颇。本文有关先验与经验原则的讨论,得感谢曾剑鸣先生所提供的意见。

本文原刊于《东方日报》 “东方名家”版,刊出日期不详。2003年11月5日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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