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27日星期五

家暴法中的暂时保护令

文/王妤娴


马来西亚家庭暴力法在1994年通过,原先曾因政治压力而搁置。这股政治压力来自保守派人士,他们一直认为家暴是家务事。还有为数不少的人士,特别是回教徒家庭,认为回教法庭审理所有“家庭”事务,他们不赞同制定概括所有人的家暴法。

直到 1995年,在北京的国际会议,马来西亚政府在许多非政府组织的压力下,终于签署了两个国际公约,即《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公约》(Convention to eliminate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简称CEDAW)及《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for Child Rights,简称CRC)。签署后,家暴法才于1996年正式实行。家暴法实行到今天,仍有很多不足。主要问题是执行力不足,而且很多内阁成员没有正视家暴问题的政治意愿。虽然执法官员处理类似案子的态度有所进步,但可以获得援助的当事人却少得可怜。对很多当事人而言,家暴法是个“纸上的法令”,没有太大的约束力及执法权。警方敷衍受暴者报案

家庭暴力法令的唯一好处,就是受暴者可以在此法令地下申请地庭的临时保护令(Interim Protection Order)。一旦获得临时保护令,如果施暴者继续施暴,施暴者将因触犯保护令而立即被逮捕。申请临时保护令的程序很简单,可在很短的时间内获得(最快的记录是一天)。此保护令的有效期是直到警察完成调查程序,总检察署决定是否将施暴者提控上法庭为止。申请的唯一条件是,受暴者必须报警并指示警察展开调查。即使如此,对受暴者而言,向警方报案,仍需经过多重的挑战。

没有一个家暴受暴者,会在第一次受到暴力对待,就立刻报警。一旦受暴者报警,她必须承受很大的压力。首先,她们担心报警后,配偶必须付出很大代价,甚至可能会失去工作。再来,她们亦担心,报警可能激怒他们的配偶,而让他们失去家庭。很多受暴者只希望暴力可以停止,她们不希望配偶付出坐牢的代价。

我们妇女援助单位接到最多的投诉,就是受暴者到警察局报警的时候,警察敷衍的态度。有时候,他们会告诉受暴者“这是家务事,我们无法处理”,或者他们会说“你的伤势并不严重,我们只处理流血案件”。很多的受暴者,因为警察的态度而打退堂鼓,她们不明白自己有投报的权利,也不了解在家暴法下,她们可以获得怎样的协助。有时候,报案后毫无下文,可若仔细了解报案的过程,便发现报案书出了问题。例如说受暴者在见调查官的时候,并没有将他们的需要说清楚,而让不想增添工作负担、想快快结案的警察有机可乘。

报案的时候,最重要的是我们如何撰写我们的报案书。通常,我们会鼓励受暴者先拟定草稿,以便很快完成第一个阶段的程序。报案书必须清楚写明该事情的发生经过,如配偶殴打或恐吓的时候,做了什么,身体受到了什么伤害。如果小孩子涉及在内,亦必须清楚列明。如果,这不是第一次,那么受暴亦可在报案书上列明之前的事件。最后,清楚表达报案的目的,既是要求警察保护及申请临时保护令。千万不要在报案书写报案是因为要离婚,警察会因此将案件列入民事案,然后不继续处理。

报案后,警察会告诉受暴者调查案件的警官的名字,并要求受暴者先去录口供。如果受暴者受伤,那么警察会给她一个纸条,要求她先到政府医院的紧急部门验伤。

录口供的时候,调查官会问受暴者有什么需要。有些时候,调查官会很不友善地问受暴者:“你要你的配偶坐牢吗?”很多受暴者一听到这句话,就会立刻告诉调查官:“我只是要你们去警告他。”那么,调查官就不会再跟进这个案件。就如以上所说,很多受暴者的报案目的是希望暴力可以停止,她们并不想配偶坐牢。因此,当调查官这样说的时候,她们会惊慌并立刻表示希望警察只警告配偶。

家暴法本身并没有条文可以提控施暴者,必需与刑事法典一起解读。一般上,涉及家暴的案件,警察都会以伤人罪条款调查,由于通常不是严重伤害罪,警察只能叫涉案者来警察局进行调查,即使可以会扣留,扣留期限满了(通常是四十八小时)就必须放人。

在录口供的时候,有些警察让受暴者觉得,受到暴力对待是因为没有扮演好好妻子、好妈妈的角色,有些警察甚至以为自己是婚姻辅导员,开始做起婚姻辅导。这个时候,受暴者必须清楚表明:“我是来录口供的,我需要的是你展开调查,我要申请临时保护令。”

有些小警局,调查官不会告诉受暴者她们有权利申请临时保护令,有些根本不知道什么是保护令。受暴者必须记得,离开办公室之前,拿到调查官的付托信件(Referral Letter),这是让受暴者申请保护令的信。有的警察,当听到受暴者说要申请临时保护令,会说“你们可以直接到法庭申请”,或“你们直接去找律师”,我听说过有位警察故意提供错误讯息,申请一张临时暂时保护令需要马币5000元。实际上,这是向高庭申请禁止令的款额,临时暂时保护令是免费的。

报案者可能要费时与不同的大小警察局斡旋,其实,只要报案者很清楚警察审理案件的程序及自己的权益,警察要假装敷衍了事,是不容易的。

有几点必须特别的强调,第一、若受暴者只想申请保护令,不想离婚亦不想离开共同居住的家园,这是被允许的;第二、很多时候,警察会要求受暴者在报案当天就见调查官录口供,但若你仍需一些时间考虑是否要继续,或者当天你已经很累了,你有权在几天之后才到警察局录口供;第三、无需等待医药报告出炉,才可以获得临时保护令。向医院拿医药报告,将调查结果提呈总检查署,是警方的责任;第四、即使你已获得临时保护令,你依然可在日后撤销案件。

当受暴者获得警察的信件,你们即可到邻近的福利局(Pejabat Kebajikan)与福利局官员会面,并由他们安排到地庭领取临时保护令。正常的情况下,整个过程,可以在一个星期结束,有些小地方甚至可以在一天内就获得这个保护令。

虽然,这个保护令的时效,只限从颁发的那一天,到总检查署决定是否提控为止。虽然,这个临时保护令很多时候,看起来只是“无牙老虎”,但对于长期受暴的当事人而言,有时候,确可以让她们找回信心与勇气,去面对接下来无法预知的状况。在一些案例中,有些施暴者在接获法庭的保护令之后,他们就停止了攻击行为,他们豁然发现,原来他们必须为家暴附上法律代价,原来对家庭成员使用暴力是刑事罪。

马来西亚是亚洲第一个拥有家暴法的国家,但是十四年来,由于政府的政治意愿不强,社辅援助与支援系统仍然缺乏,福利局只有一两名官员专门负责家暴案件。有时候,如果该名官员刚好去受训,本来几天就可以申请到的临时保护令可以拖上一两个星期。

到目前为止,政府并没有专门收留遭遇家暴的妇女与孩童的庇护所。妇女部常说他们有庇护所,但是这些所谓的庇护所,其实是收留精神病患的庇护所,而且只有三间。妇女部常强调福利局二十四小时都有人值班,但很多与我们相熟的警察,在工作时间之后,需要联络我们的中心做紧急的安置,因为福利局官员都已经下班。

尽管马来西亚是亚洲第一个拥有家暴法的国家,但面对比我们迟几年通过同样法案的其他国家社工员,有时候,我真的感觉很丢脸。

本文原刊于《独立新闻在线》,201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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