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10日星期二

数码离婚有何不可?

文/傅向红


“talaq丶talaq丶talaq",穆斯林已婚男性只要向太太发出三次“talaq",就可以提出离婚。马来西亚伊斯兰社会还在激烈争辩这个课题,而一些回教社会,如阿联酋早就实施数码离婚 (digital divorce)。

国内外部份穆斯林长老认为,科技只不过是沟通的媒介或形式,已婚穆斯林男性不管是透过电报丶电话丶传真丶电子邮件丶邮寄……任何媒介,只要曾经向太太发出过三次“talaq",按照伊斯兰家庭法,都可以申请离婚。反对者则批评,以手机简讯休妻的程序过于简单,显得“不负责任"丶“侮辱女性"和“不尊重婚姻"。

尽管这两方面的反应看似相互对立,其实恰恰忽略了伊斯兰法关于婚姻与离婚的规范。然而,严谨的离婚程序,是否就足以保障女性权益呢?

先看看长老们的辩护。一些穆斯林长老极力说服大家:“talaq"不算正式的离婚,它只是离婚前的通知,穆斯林男人必须透过正式的法律程序向法庭申请离婚,经法庭核批,离婚才会生效,因此,请大家甭担心。并且进一步声称,发讯者的身份,必须透过严格的检查证明才会生效。

在赞同和反对声音的往来喧嚷中,原来离婚还是得按照法院程序进行,而三次“talaq"(不管是通过手机简讯传送,还是当面告知),不过是穆斯林男人申请离婚的程序。那已婚穆斯林女人申请离婚的程序为何呢?她们可不可以像穆斯林先生一样,以三次“talaq"向配偶提出离婚要求?

答案是:不行!

按照伊斯兰家庭法,穆斯林女人如果要向伊斯兰法庭申请离婚,必须事先证明至少以下任何一点:丈夫消失超过一年丶丈夫入狱三年或以上丶丈夫没有履行婚姻义务一年或以上丶丈夫性无能丶丈夫患两年或以上的精神病丶痲疯或性病丶丈夫虐待太太……等等状况。相较于太太,穆斯林先生只要轻松的向太太说三次“talaq",然後向法庭列明任何理由和他愿意付出的赔偿金,就可以轻易申请告别他不满意的太太或者婚姻。

由此可见,“talaq"课题引申出来的,很明显不只是手机简讯或其他先进传播科技的合法性丶安全性和可靠性问题,而是伊斯兰家庭法的公平性和伊斯兰文化的性别平等问题。今天部分穆斯林接受看似简单丶迅速的离婚形式,其实反映了整套男性特权法规的需要。

当两性进入和离开婚姻关系时,面对的问题包括婚姻内的权利义务分配丶财产分配丶孩子的抚养权和监护权,还有商议权利义务分配的权利。因此,唯有检视任何文化丶法律丶习俗对上述问题的相关规定,才能揭示两性是否平等。上述的讨论,可看出单单形式严谨的离婚程序,并不足以保障女性的权益,法规关于离婚的条件对两性是否平等与公正,才是关键。

因此,当数码传播科技日益精进,如果人们可以透过网路求友丶征婚,甚至进行网路婚礼或以电话要求离婚,那么只要婚姻法和家庭法可以平等对待两性,先生和太太们以简讯向配偶要求离婚又有何不可?难道这会损害两性关系的庄严吗?

本文原刊于《东方日报》 “东方名家”版,刊出日期不详。2003年7月30日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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