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7日星期三

情欲议题的公与私

文/傅向红


由于公共治理和政策辩论能力贫瘠,自十三年前巫统党争及安华被革职以来,马来西亚政治斗争日趋恶劣低级,政治人物的情欲(sexuality)[注1]问题已经成为政治斗争的廉价武器(实例太多,在此不赘)。

在这样的背景脉络,笔者等评论人提出“公私有别”的概念,呼吁民众专注于监督政治人物的公共职责和治理能力,而不是政治人物的隐私或私领域情欲活动。

主张“公私有别”者最喜欢引述的例子,莫过于澳洲社会对现任财政部长黄英贤的出柜反应,并不以黄氏的同性恋身份评断其公职能力,而是让有公共治理能力者得以发挥所长,贡献社会。

“关注政治人物的治理能力,尊重他/她们的隐私”本是成熟、理性的民主社会理应有的表现,但日前“性自主”(seksualiti merdeka)活动遭执政当局打压禁止之际,却有政党人士以“性自主乃隐私”、“同性恋/双性恋属于个人事务”为由[注2],呼吁“性自主”活动主办单位“避免嘉年华会方式”、“低调处理”性向议题,以此呼应国阵政府动用国家权力禁止公民社会公开辩论情欲议题。

以上现象向我们提问:究竟公民社会能不能公开辩论“隐私”及“私领域抉择”?该如何辩论情欲议题才算合理?显然,国内既存的“公私有别”论述暂没有回应以上问题。

情欲固然是个人抉择和隐私,但对于什么是公共的以及何谓私领域,却触及了公众,甚或是国家法律对“公私”的定义和解释。简单来说,“公私”领域的界定和划分,本身就具备公共特性,属于公共议题。

国家、社会如果要保护隐私,那么如何界定隐私本身就是个国家法律问题、公共议题。以“性自主乃隐私”为由来禁谈情欲议题,可以说忽略了“隐私”划分的公共面向。

一方面我们说“性活动”是隐私,社会应该尊重他人隐私,但同时候我们却又说特定的“性活动”(隐私)是“罪行”,比如刑事法典377条文(或称“非自然性行为”条款)本身就涉及了公共(国家法律制度)对隐私及情欲活动内容的界定。此条款的存在,在在显示“隐私”和“私领域”概念的法律、制度和公共意义。

易言之,公开讨论“隐私”和“情欲”,不是指议论特定人士的“房事”或“性事”,而是指辩论社会、法律对“隐私”和“私领域”的概念、定义及其延伸出来的制度对特定社会群体的影响。

再者,由于社会对不同的情欲偏好有不同程度的宽容,会直接影响不同情欲偏好者的各种公共资源的可近性及权利义务,比如能否担任公职、继承财产、抚养孩子等等,因此,私领域的特定情欲偏好、抉择能否为社会大众所宽容和接受,攸关公共资源分配及个体权利义务。这又是“隐私”、“私领域抉择”议题的另一个公共面向。

如果说“隐私”、“私领域”有其公共面向,那么个别同性恋者的“出柜”(come out)行为[注3]又是否具备公共意义呢?公共舆论空间该如何看待 “同志出柜”议题?

月前资深评论人温小芬在〈谢谢收看——欧阳文风事件,应该就此打著〉一文(《东方日报》,2011年9月27日)称欧阳文风的“出柜”和“婚事”是“儿女私情”,呼吁社会大众适可而止,多讨论公共议题,避免浪费媒体版为议论“私领域问题”。但同时也有不少个别同性恋者和同志团体为欧阳文风的“出柜”感到振奋,认为后者让同性恋议题浮现,可“被人看见”、“被讨论”。

“出柜”固然是个别人或少数几个人向社会大众公开自己的隐私、情欲偏好,但由于同性恋者长期面对主流社会歧视、排挤和打压,一部分人士公开同性恋倾向有可能刺激社会大众辩论、重新认识该“隐私抉择”的价值问题,进而影响国家法律、政策和公共制度对该私领域抉择采取的态度和应对方式。[注4

从这个角度来看,“出柜”是否具备公共意义,端视公众的讨论是否围绕“出柜”的公共面向,而不是出柜者的房事八卦或个人隐私进行讨论。

“出柜”亦可以是同志们自觉地以各种艺术、公开表达方式现身公共空间,将共同经验连接到集体身份认同以及社会大众对该身份的认知,跟暗柜里的同志以及一般社会大众对话,以达成对身份认同的再认识。

当然,有些人难免怀有私心,意图高调建立个人道德光环,或贩卖自己和前异性伴侣的隐私以图积累个人资本,而不是带动和深化情欲议题的各种公共面向讨论,但成熟的公民、公共舆论理当有能力就性向、情欲、出柜等“隐私”和“私领域”问题的公共面向理性讨论,而不迷失于当事人的房事、隐私细节。

同志群体亦应避免过度依赖一两位“出柜名人”的道德姿态去抗衡制度性歧视,而应该发展自己的论述、策略和组织动员能力,自我壮大和培力。

公共空间各种活动和行动能否升化为公共论域,促进公共理性的养成,有赖去权威化和去除国家干涉的议论平台让公众公开、自由和平等地交流意见。“性自主活动”本身即致力于创造公共平台,让不同情欲偏好者得以自由、平等且理性地辩论各种情欲偏好。

执政当局禁止该活动,不仅是压制特定情欲偏好者的选择,纵容社会极端势力继续视特定情欲偏好者为泄恨对象,同时也扼杀公共理性的形成空间。

注释:

注1]Sexuality一词有不同中译,有作“情欲”、“性偏好”等,本文乃沿用“情欲”一词,指涉人们的性喜好。

注2]参见《辣手杂志》2011年11月8日报导:“人身攻击的两线制应受谴责‧蔡细历:性自主应低调举办”;《星洲日报》报导:“王赛芝:处东方社会‧同性恋活动不应宣扬”。

注3]指同性恋者向社区或社会大众公开自己的性取向。

注4]有关同性恋是否“正常”的讨论,可参考拙作〈同性恋何以是“问题”?〉。

本文原刊于《独立新闻在线》,201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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