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1日星期四

反同性恋的论证问题:自我与现代政治

文/曾剑鸣


同性恋(homosexual)是什么?为什么“同性恋”会被视为是“问题”而“异性恋”则不然?“问题”之所以成为“问题”,首先就意味着必须成为有待认识的对象。人们是基于这个认识才有所谓的立场。任何立场若非建基妥当的认识,将流于独断或偏见。
 
本文目的在于反思一般反对同性恋的论据,但不是全面举证反驳这类论述,而是仅仅满足于揭示数种反同性恋论述的论证困境。最后本文尝试解释反同性恋论述何以是一种政治论述,有其政治利益,其援引国家法律压制同性恋者,必然对“何谓国家及要何种政治制度的问题”表了态。

我们的社会一般对同性恋的认识如下(1)同性戀是不正常的、悖反常理的(此理可以是指自然法则、宗教律则、道德规范、文化习俗);(2)同性恋无法生育;(3)同性恋者是童年時期受異性伤害、缺乏异性爱所导致的;(4)同性恋都有病,只能活在黑暗的角落。

第一种认识最为常见,为第二和第三项的理论基础,由于问题复杂,我们留待最后剖析。先从无法繁殖的理由说起。诉诸生殖理由反对同性恋者,其潜在假设认为繁殖是人的目的。可是这个所谓的“人生目的”恰恰无法自我说明,它必须预设某些常理或价值(这就是上述第一种认识根据,待以下分析)。

繁殖理由说遭来的质疑是:基于生理因素无法怀孕者(如:精子数不足、子宫畸形、切除卵巢者……)的性行为,是否亦为不正常?由此看来,因生殖障碍而反对同性恋的理由,充其量只能把同性恋视为“残障”,而无法将之推断为道德有瑕疵或品性低劣。

第三种认识质疑同性恋者的性向形成过程有瑕疵,因此论断同性恋是病态的产物。这种认识诉诸所谓的心理学根据,猜测同性恋形成的心理过程(例如童年遭受异性伤害而形成厌恶异性的情绪)。该理由虽然指出同性恋(可能经过)的心理形成过程,但却并未说明异性恋的心智发展就是唯一的、合理的、正常的、可欲的。因此,该理论如果想要解释异性恋心智发展为正常,则必须诉诸第一项理论根据:异性恋符合常理(此理可以是指自然法则、宗教律则、道德规范、文化习俗),同性恋悖反常理。

第四种认识认为同性恋有病,都只能躲在黑暗里,因此而反对同性恋者,他们充其量指出了同性恋者生活的痛苦,但是恐怕无法代替、强制或剥夺同性恋者选择生活。同时他们也无视同性恋的边缘处境,有可能是社会的偏见、污名和标签所造成。

社会如何证明问题不是来自本身,而是所指责的同性恋者呢?这种指责合理吗?它的根据是什么?难道适者生存就构成拒斥同恋者的理由?这个适者生存原则可以衡量人类的一切价值吗?

所谓的“常理”,其依据可分为“经验”与“超验”法则。前者意指经验世界的自然法则、道德常识、文化与习俗;后者指超越经验世界的神圣律则、先验良知、宗教教条或形上学根据。

先谈经验说。诉诸经验法则合理化异性恋为正常,称同性恋者为反常者,必然面对的困难是经验世界的现象与律则是杂多、多元和充满偶然性的,经常随着时空而变动。例如宣称同性恋违反了人类文化道德习俗(如违反异性恋一夫一妻的习俗),就会遭人类学反驳:19世纪北美原住民部落奉行异服装扮的制度化同性婚(后遭西方殖民势力铲除);埃及西部的Siwah Oasis奉行男同性婚,凭什么说异性恋才是人类的常态。

同性恋亦流行于古希腊时代,从家庭和性别的历史来看,异性恋一夫一妻制不过是某个历史阶段的产物,而不是唯一不变的常态。从横断面来看,一夫一妻并非唯一的文化习俗,有许多文化一夫多妻和多夫多妻才是常态。

当然民族特性论或国情论者试图指责同性恋是外来的恶习,但这种说法首先必须面对如何定义本身族性特色。例如现时华人指责同性恋为西方歪风,但却忽略中国史籍记载了不少断袖之癖和双性恋行为的案例。族性特色本身充满历史与时空的变异,如何才能确定族性的核心不变意涵呢?这是族性论者的困境。

主张自然法则说者则宣称,自然界中雌雄交配是自然现象,因此同性性交违反了自然,也就是违反了常理。它试图从自然界的经验观察说明何谓“自然”或“正常”,但很吊诡的却面对自然本身的反驳:有些软体动物是双性的,而不少爬行动物只有雌性沒有雄性,牠們是透過雌雄变异性交完成交配與繁殖。

或者说人类的“自然法则”不同于动物吧?这种说法根据人类医学“常态与非常态、病态”的理论拒斥同性恋。它企图援引生物学的某些常态分布数据,将之视为必然的自然律则,进而作为医疗的根据。然而,“自然法则”说误把生物统计率原则类比成物理学的必然原则,这不能解释何以自然中有同性恋,自然何以违反自己?

想象物理界可以违反自然落体定律:石头从地上往天上“掉落”吗?因此,这是错误把生物学跟物理学搞混了。同性恋的存在本身就恰恰证明它是自然的。再者,医疗说法指同性恋是病态或非常态,但它未能解释此种所谓病态何以能威胁身物体本身的身理机能,导致必须除之而后快?矫正或治疗的参照点是什么呢?是身物的繁殖需要、身理机能的完善、某些非医学根据的价值预设,而这些又是以异性恋为基准?

某些社会生物学、基因论者企图找寻同性恋的生理学根据,但这种理论没有办法说明如何从经验事实的发现,推出价值预设,拒斥同性恋:事实是什么,何以能够推出应该是什么?

同时,这种理论恐怕将面对另一种更大的质疑:人是什么?人是基因的奴隶,则自由如何可能?这种理论是研究自然在人类身上产生的东西,然而它没有回答人作为自由的生物,由自身作出的东西,或能够和应该作出的东西。

最后是超验说。首先必须承认,超验法则的证明本身就面对哲学方法论的质疑:如何证明人可以认识超越经验的法则。何以能够保证这种认识不是独断的?举例来说,据说同性恋违反了上帝的旨意,也就是违反了常理,但是上帝却又是超越经验所能理解的,哪有谁能宣称自己了解的上帝就是上帝?

举个简单的例子,不管是反对同性恋的教会,还是支持同性恋的教会,他们均宣称自己了解上帝的旨意,并且根据同一本圣经的经文来反对或支持同性恋,但是他们都不能证明自己的上帝才是上帝。

这里有个吊诡:人的经验无法超越或取代上帝,但上帝的旨意必然需透过启示传导给人类,人类则产生神学诠释,诠释却会产生差异。

反同性恋论述论证有以上的困难,如果无法论证同性恋何以不能接受,而又强下断论,这就陷入独断、非理性的窘境:同性恋之所以不正常是因为同性恋不正常。

为什么会有同性恋?好事者尽可以把此问题当作一认知问题,继续考究下去。然而我们这里要追问的是:何以要讨论同性恋,我们关注的是同性恋本身吗?还是借此揭示另一更重要的问题?

本文其实不打算提供一种捍卫同性恋的论述,而是借由批判反同性恋论述论据的囿限,引申讨论国家政治制度的构成原则,并提示关注这个问题攸关马来西亚的自由民主问题。

本文认为恰恰是同性恋这个边缘议题,能检测马来西亚的政治现实环境的困境及其政治哲学原则的封闭性。

与其说反同性恋论述企图援引某些人类的本质说不果,而无法指出同性恋行为违反人类本质的根据,不如说透过批判这类论述恰恰指出了现代哲学的关键问题:人的本质是什么?人的价值抉择、本体存有、自我构成原则的最后根据是什么?而这个自我与身份的问题如何影响现代政治制度的设计?

笔者建议,不妨将同性恋之视为一种品味,也就是不把同性恋视为理性的产物(拒绝自然法则、基因说);也不将其视为与道德原则有关的行为(同性恋既不违反道德,又与道德无关)。同性恋是认同、选择、创造的身份,就此而言它就“类似于”美学的品味的抉择(注意只是“类似”而已)。这不是断定同性恋行为为美,这纯粹是误解。

海德格尔〈关于人道主义的书信〉一文对欧洲人性论的发展做了很好的梳理,笔者认为,可以从中得到启发,转为讨论同性恋与自我构成的哲学问题。

2011年作者补记:

本篇文章写于2003年底,曾于《自由媒体》网站发表,现改过题目。本是与傅向红对话的产物,后者曾发表〈同性恋何以是“问题"?〉一文,检验反同性恋论证的部分与此文论点大多重复,可以参见。由于作者疏懒与学识所限,多年来未能完成本文,因此已无下篇续作。“性自主”活动引发争议,惟深入讨论的文章不多,因此作者以为此旧文或可抛砖引玉。

作者清楚地知道本文的缺陷非常多,例如没有讨论一些人质疑同性恋是否与乱伦、人兽交无异,换句话说,就是道德哲学与伦理学的问题。值得一提的是,作者曾参阅人类学讨论“乱伦”禁忌的问题,这是人类学未解之谜,究竟人类为何反对乱伦,为何不同的部落对于乱伦的亲属边界有不同的界定?乱伦和同性恋议题都碰到一个解释的难题:人类的价值形成与自然、生物学的关系是什么?

本文未完成同性恋与政治制度关系的讨论,惟作者最近处理阿拉议题,曾提出多元价值与政治秩序的问题,其实正是本文议题的延伸,可以参见〈宗教动员、民主转型与多元共识:反思马来西亚“阿拉”争议事件〉。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