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8日星期四

女性固打制的两难

文/杨洁


2月,全国公共及民事雇员职工会总秘书阿末沙发表谈话:公共服务及行政人员职位有越多女性出任决策者职位的趋势,会对国家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且违背国家制定“女性决策权占30%”的目标。妇女团体与组织代表纷纷出来谴责阿末沙言语充满性别歧视,并呼吁我国应不分性别,依据能力和绩效来开发人力资源,反倒认为阿末沙有违2004年8月所公布的决策层至少要30%女性担任的国家政策。

“女性决策权占30%”的目标制定,恰恰揭示大马女性在参政或决策参与的不足现象。根据2008年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人口发展报告指出,马来西亚的性别权力侧度(Gender Empowerment Measure,简称GEM)[注1]为0.538,在108个国家排名第69位(2006年排名第66位),其国会议员女性比率为14.6%,女性管理与经理人为23%,专技人员为41%。相较于其他北欧国家与亚洲国家,马来西亚的GEM仍有非常大的改善空间。

“女性决策权占30%”是否能真的扭转女性参与公共事务与决策权力的弱势呢?其实这是个社会正义的问题,牵涉“平等”与“差异”的原则,同时关系到“再分配”(redistribution)与“肯认”(recognition)的解决方案。

我认为Fraser(1997,2003)的“再分配与肯认”与“积极矫正法(affirmation)与转化法(transformation)”两组概念可以检视“女性决策权占30%”政策意涵。

Fraser(2003)认为再分配与肯认都应视为“正义”问题来看待[注2]。非正义问题来自政治经济与文化的压迫。政治经济面向所限制的是“发展与运用个人能力”、“有些人由于社会肯认环境而妨碍了学习与满意自在地运用能力的系统化制度性过程”,这里的压迫就是限制能力扩展的环境,其根由就是劳动分工的不平等。

文化面向包含的是“表达个人经验”、“限制人们与他者交流与沟通的能力,也限制了在一种可被他者听见的社会情境下,表达自己感受与观点的能力”,这里的压迫是限制沟通与表达,其根由就是缺乏文化肯认(cultural recognition)。

Fraser(1997)将再分配平等视为政治经济非正义问题的解决方案;肯认差异则是文化非正义问题的解决方案。

对于肯认与再分配的定义区别在于:肯认主张关注某特殊群体并肯定他们的价值,将“差异” 理解为文化差异,并且值得赞颂,或者视为对抗霸权机制的力量;再分配则是要消除那巩固特殊群体的政治经济安排,将“差异”(differences)视为不公平差别(unjust differentials),所以必须消除。

这揭示肯认与再分配的主张是矛盾,若是某群体同时遭遇文化与经济非正义问题,那么它将陷入“再分配肯认两难”(redistribution- recognition dilemma)。

参政与决策参与的性别比例问题正是面临这种两难。首先,在政治经济非正义问题方面,女性总是从事低决策力与高服从性(从属性)的工作岗位;而在文化部分,女性气质在阳刚中心主义场域被标签化、污名化。若要解决前者问题,就必须打破性别差别对待的政治场域,而后者则是要对女性气质重新赋予价值意义。

当女性气质在男权文化政治领域被视为难成大器时,不难理解许多女性领袖不仅不肯认自身女性气质,反而复制男性领袖的特质来坐稳权力位子。另外,当强调“女性弱势”的位置时,又经常遭人非议其仗着性别差异来博取同情或保障名额,巩固“女性天生是弱者”的性别本质论的僵化迷思。

为尝试打破“再分配肯认两难”的僵局,Fraser提出另一组重要的概念:积极矫正法与转化法。在积极矫正法方面,Fraser定义其目的在于纠正社会安排造成的不公平结果,但并没有撼动其背后的结构层面,容易造成错认(misrecognition);而转化法则是要重新建构背后基础结构,以达到纠正不公平结果。

以“女性决策权占30%”为例,在“再分配——积极矫正法”来看,原本要消除政治领域与决策层的性别比例差异,但是却强化女性需要额外保障(或保护)的刻板印象,亦即“女性决策权占30%”必须先持有“女性”性别才能占有位置,这令此政策陷入官方承诺与实际影响相互矛盾的风险。“女性决策权占30%”符合 Fraser所说的积极矫正法目的,但却极可能出现错认的结果。

反观,若要采取转化法,就必须重新建构性别政治关系,模糊性别差异降低错认的风险。这里我引进黄长玲(2001)所讨论的“性别比例原则”:妇女保障名额与性别比例原则的差别在于前者是保障女性,后者是促进性别均势。

举例而言,如果采取“30%性别比例原则”,那么它的意思是任何一个性别的比例不低于30%,而非只是女性的比例不低于30%。女性在政治参与的弱势是资源上弱势,非能力的弱势,是性别歧视的结果,而非两性差异的结果。因此若采用性别比例原则较能展现性别正义,而非将女性视为需要保护的弱者。

我们可以理解赞成“女性决策权占30%”的理由是期待女性取得关键多数(critical mass)之后,可以由量变产生质变,改变国会政治领域的男性霸权文化。这里的关键问题是如何避免被强势男权文化同化?毕竟不是每个女性政治人物都具备性别意识,也不是每个女性代言者就会代表性别正义说话。

以“肯认——积极矫正法”来看,在不挑战性别二元符码的情况下,将女性(生物性)带入现存政治领域,提高表面的性别多元性,然而女性特质只是“额外、附加” 赋予价值意义,甚至被边缘化、扭曲为成功的男性政治文化的衬托布景与对立面。当妇女代表提出以“绩效”与“能力”来评价人力资源,不应分性别,这里要质问的是所谓“绩效”与“能力”是建立在什么基础?

若政治文化是以优势男性文化为主要氛围,难保政治体制与参与形式的设计都充满“男性之眼”。例如:女性参政者难以进入男性政治人物私下协商的社会网络(这通常与男性饭局交际/酒色文化有关),而因此被排除在非正式的政治协商之外。

或,不难想象的是这些政治人物之所以能无顾虑专心在政务上,其背后通常是妻子(或其他女性)照护家庭与孩子。那么,若身兼母职与政务的女性政治人物是否又能如此轻易摆脱社会与政治的性别角色期待?男女面对升迁之路的条件与限制不同,如果去性别化平等对待的结果是依然承认男性中心的优势宰制,那么“性别盲”依然存在。

政治领域的性别主流化(gender mainstreaming)使性别比例更平等,但是那不是性别歧视的结构性因素。因此,除了要问“女人如何进入政治领导”之外,更应追问的是“女人需要怎样的政治环境”。

另一种想象则是以肯认女人经验或女性文化特质作为争取政治经济争议的“手段”。“女性参政——政治变革”不应被视为是争取社会正义的唯一手段,或者仅局限在体制内。体制外的抵抗与联盟也很重要。1980年代,为停止“女性暴力”(Violence against women,VAW)的跨组织联盟取得的成效,象征马来西亚女性主义史上最具政治性与基进的妇女运动。

“政治”除了立法参与场域,由日常生活经验发展出的政治斗争(political struggle)更为重要。以印度妇女生态运动为例,由于印度妇女的家务劳动广泛接触到水,水是其家庭健康照顾的关键,加上其生存离不开土地森林资源,因此当其生态与水资源遭受破坏的时候,她们会发起捍卫生态运动。无论是内心对暴力的无形恐惧或对水污染的特殊经验,都源自身为女性被压迫在父权资本主义下的活生生感受。

Fraser的抽象化理论框架当然不足以涵括社会现实与政治的复杂性与多样性,但是利用理论将现实中的矛盾冲突辨认出来,以及创造更多改变的理想图像,也是社会改变重要且必要的步伐。

今年是国际三八妇女节百周年,若回顾妇女节的由来,那是个经由集体妇女抗争争取权益的荆棘之路。放置在马来西亚性/别权益问题上,无论是再分配平等或/与肯认差异的正义问题,都得继续思考如何联结物质劳动组织、资源近用、决策权力的符号与文本议题,在流动多元的“抵抗性公共”(counter-public)——体制内外、国家、中层组织、群体与个人,创造与发挥性别正义的想象力与实践力。

注释:

注1]为衡量女性政经参与及其对决策影响程度,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自1995年起定期编制发布性别权力测度(Gender Empowerment Measure, GEM),选用之统计项目包括女性于国会议员、专技人员、管理及经理人员中之比率,以及女性平均每人GDP占男性比率等四项。

注2]Fraser(2003)指出肯认与再分配经常分属在两个阵营。无论是在实践或在学术。女性主义运动活跃分子在男性主导统治领域,视再分配为解决方案。然而,在女性主义知识分子却清楚知道性别被视为认同与文化的符码。肯认与再分配的分离,象征文化政治与社会政治的分野、差异政治与平等政治的分野。

参考书目:

Nancy Fraser and Axel Honneth. 2003. “Social justice in the age of identity politics: redistribution, recognition, and participation”.Pp.7-109 in Redistribution or Recognition? A Political-Philosophical Exchange. Trans. Joel Golb, James Ingram, and Christiane Wilke. London: New York : Verso.

Nancy Fraser. 1999. “Social justice in the age of identity politics: redistribution, recognition, and participation”.Pp.25-52 in Culture and economy after the cultural turn, edited by Larry Ray and Andrew Sayer. London : SAGE.

Nancy Fraser.1997. “From Redistribution to Recognition? Dilemmas of Justice in A 'Postsocialist' Age”. Pp.11-40 in Justice Interruptus: Critical Reflections on the "Postsocialist" Condition. London: Routledge.

黄长玲,2001,〈从妇女保障名额到性别比例原则-妇女参政的制度设计〉,《台大校友双月刊》30。

本文原刊于《独立新闻在线》,201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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